非法採礦罪的四種構成要素

非法採礦罪的四種構成要素
非法採礦罪的四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出於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沒有采礦資格,但爲了獲取礦產品而持有的心理態度。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礦產資源,是指在地質運動過程中形成的,蘊於地殼之中的,能爲人們用於生產和生活和各種礦物質的總稱。其中包括各種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金屬、非金屬礦產、燃料礦產和地下熱能等。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