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的條件是什麼,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檢察院不起訴的條件是什麼,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檢察院不起訴的條件是什麼,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專業分析: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後做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
不起訴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一)酌定不起訴檢察官應用起訴便宜主義而決定不起訴在法理上稱爲酌定不起訴或相對不起訴。從公訴的角度看,相對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在擁有訴權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權衡後認爲捨棄訴權更爲適宜時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對於犯罪情形輕微,不需要判決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一規定,酌定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有兩層含義:一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爲觸犯了我國的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二是該犯罪行爲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這裏實際包含了兩種情形: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另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既屬於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條件,同時也屬於免除刑罰條件的下述幾種情況:
1、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爲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員;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人員;
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等等。
酌定不起訴在司法實踐中應用時,還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動機和目的、手段、危害後果、認罪態度、一貫表現、社會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綜合考慮,在確認沒有追訴必要時,才能適用不起訴決定,不能隨意擴大不起訴範圍,以防止執法不嚴的情況發生。
(二)法定不起訴區別於酌定不起訴是擁有訴權而予以捨棄,法定不起訴是起訴機關對案件沒有訴權或者喪失訴權,因此而不提起公訴。凡符合絕對不起訴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都應作出不起訴決定,而無自由裁量的餘地。我國法律規定與其他國家關於法定不起訴的條件較爲一致。包括:
1、實施的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規定,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刑事處罰的。
(三)存疑不起訴除以上情況外,還有一種法律規定不起訴的情況,有的學者稱爲存疑不起訴。即檢察機關確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勝訴可能時,作出不起訴決定。在這類案件中,認定嫌疑人構成犯罪有一定根據,但證據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證實犯罪。將這類案件起訴到法院,難以達到公訴的目的。根據無罪推定的精神,對這類案件應當不起訴。但可能時,在作出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進行補充偵查。只有確認在法定期限內無證實可能,才能決定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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