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哪些行爲,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爲,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