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價轉讓公司要交稅嗎

折價轉讓公司要交稅嗎
公司股權轉讓要交稅嗎
1、投資收益400萬元是否納入應納稅所得額?有人說在被投資企業已經繳過企業所得稅。

2、如果這400萬元需要繳稅,還有哪些是收益的減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21〕79號)第三條“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爲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爲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21〕60號)第五條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爲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爲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第五條“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爲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爲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爲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只有被投資企業清算或投資企業撤資、減資情形下,投資收益400萬元才能區分爲股息所得和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兩部分;投資企業轉讓股權的,不能區分。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只能扣除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即400萬元應作爲股權轉讓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篇二 : 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稅收待遇簡析

一、企業股權轉讓行爲

1、如何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是企業轉讓其持有的股權的行爲,而這個行爲給企業帶來的結果就是獲取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按照相關規定,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轉讓財產所得,應以其股權轉讓收入扣除爲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的餘額爲股權轉讓所得。

在確認股權轉讓所得的過程中,筆者認爲需要重點關注如下三點問題。

第一:允許扣除的股權成本爲企業投資時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對此,國稅函[2021]698號《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中規定: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初投資時被投資企業出現股本溢價,計入了資本公積,那麼對於被投資企業賬面記載而言,其投資成本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和“股本溢價”兩部分,體現了資產計價的歷史成本原則。對於這一點,可從國稅函[2021]79號文中得到印證: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爲股本的,不作爲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可見股權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是初始投資成本的一部分,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也應予以關注。

第二:股權轉讓收入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中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關於投資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的份額究竟能否在轉讓收入中扣除的問題,原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並不相同。在2021年頒佈了新《企業所得稅法》後,總局對這一問題的口徑終於統一,並在國稅函[2021]79號文中予以明確,即: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也就是說,在股權轉讓中,沒有實際分配的留存收益不能作爲免稅收入予以扣除。這一結論也與《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21]698號)中論調一致,即: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併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