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第一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第一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第一款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爲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並處200元以上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遇交通受阻時,可以斷續使用警報器,並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在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區域或者路段使用警報器;
2、夜間在市區不得使用警報器;
3、列隊行駛時,前車已經使用警報器的,後車不再使用警報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