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拆遷補償

廣州拆遷補償
廣州拆遷補償標準
關於修訂廣州拆遷補償標準、搬遷補助費標準、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穗國房字〔2007〕951號 各區分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爲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根據《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城市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搬遷補助費標準、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通知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 (一)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按照《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拆遷住宅房屋補償金額(本市歷史舊城區範圍內的被拆遷住宅房屋按房地產市場價格增加20%確定)低於廣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的,按廣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確定。 廣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實行動態更新機制,由市國土房管局定期公佈。 (二)被拆除的房屋屬於中低收入家庭的被拆遷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產權住宅,且該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小於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補償。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40平方米以內部分不結算差價,超出10平方米以內部分按建築成本價結算差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場價結算差價。 二、搬遷補助費標準、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仍執行《廣州市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搬遷補助費標準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穗國房字〔2004〕577號)的有關規定。 (穗國房字〔2004〕577號文中關於搬遷補助費標準、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規定: 搬遷補助費標準 (一)拆遷人按戶爲單位,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每戶500元。 (二)被搬遷的房屋內裝有電話、有線電視或已交納管道煤氣集資款的,拆遷人按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向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遷移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形式或原址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按原自住建築面積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元計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按上述標準扣除原房屋租金後支付。 (三)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週轉房租金標準高於原租金標準的,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標準支付週轉房租金。 (四)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使用面積應不少於被拆遷人房屋原使用面積。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週轉房的,過渡期限內的水電費自負。但水電費超過原拆遷房屋地段單價標準的,超出標準部分由拆遷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