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緻致人死亡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緻致人死亡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緻致人死亡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爲與被害人死亡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受害人的死亡必須是因爲肇事者的逃逸行爲造成的。
如果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卻是因爲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醫院搶救途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死等;
就不應認定爲因逃逸緻人死亡。再者,必須是行爲人逃逸行爲在前,而傷者因行爲人逃逸而死亡的結果發生在後,兩者之間存在這個順序關係。
如果交通事故發生時傷者當場死亡,則不能認定爲因逃逸緻人死亡,而應適用《刑法》第133條規定的第二種量刑幅度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