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延遲開庭審理的理由

離婚案延遲開庭審理的理由
離婚案件開庭審理的方式有哪些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定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後,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爲原則,不公開審理爲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爲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願意公之於衆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講到這裏,大家應該知道了訴訟離婚後被告同意離婚法院會判離婚嗎這個問題的答案,起訴離婚後,法院首先會進行庭前調解,這個時候,被告改變態度,同意離婚的,法院會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對於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法院根據程序展開審理,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爲判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