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內容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內容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內容是怎麼樣的
1.國家質檢總局應當依照商檢法第四條規定,制定、調整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並公佈實施。
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之日30日前公佈;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於實施之日公佈。
2.國家質檢總局制定、調整目錄時,應當徵求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海關總署等有關方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