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轉讓協議

敬老院轉讓協議
敬老院虐待老人的後果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十九中的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如今,養老院的工作人員,包括護工、護士等等具有看護義務的人,要是對老人有虐待的行爲,那麼在達到了情節惡劣的程度,也就會構成虐待罪。之後自然會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按照《刑法》中關於虐待罪的量刑標準作出處罰。即對行爲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在構成虐待罪的情況下,同時又構成了其他犯罪的話,應該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的處理方法。


由於擴大虐待罪犯罪主體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內容,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對於發生在2015年10月31日之前的行爲,除非構成其他罪名可以追究,尚不能以虐待罪進行刑事追究。


養老院對社會發展也是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的,絕大多數的養老機構其實都是非營利性質的,本身國家所提出的這些優惠補貼政策也就是對非營利性質的養老機構。當然,具有營利性質的養老機構也能夠享受到一定的優惠政策,在辦理養老院的時候,國家要求有關部門要予以先行登記,貸款也可以享受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