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代通知金是否再投保

支付代通知金是否再投保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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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代通知金是否再投保是怎麼規定的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要看是什麼原因解除:

1、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2、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條規定情形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代通知金或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解除。

3、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形,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雙倍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