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後損害賠償的責任範圍

違約後損害賠償的責任範圍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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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賠償損失的範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

《合同法》第130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以獲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潤,而不是營業額。 在實踐中,可預見到的情況千差萬別,很難把握,如果對此不加以限制,就會導致當事人亂用或者曲解“可預見”的本意。因此法律對可預見性採取了一些限制。預見性有三個要件:

(1)預見的主體爲違約人,而不是非違約人。

(2)預見的時間爲訂立合同之時,而不是違約之時。

(3)預見的內容爲立約時應當預見的違約損失,預見不到的損失,不在賠償範圍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