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六萬元會判幾年

詐騙六萬元會判幾年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信用卡詐騙六萬元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這裏的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詐騙5萬元以上。至於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僞造後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屢教不改的;因其詐騙行爲造成他人公私財物的巨大損失的;因其行爲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行爲。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爲。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透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爲。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爲。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綜上所述,信用卡詐騙罪六萬元無論行爲人實施的是哪一種信用卡詐騙行爲,都已經構成了犯罪。因此,如果遇到了信用卡詐騙犯罪當事人應當及時報警,警察會受理偵查並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律師365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爲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