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 拘役 執行

管制 拘役 執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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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

管制,拘役的區別:管制刑: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方法。
1、管制刑的特點:限制自由。
2、管制適用對象的特點:(1)罪行較輕;(2)危險性較小。
3、管制的刑期,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