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形成扶養關係

繼承法形成扶養關係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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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關係的形成


扶養關係的形成與否關係到了繼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的形成與否,因此必須解決扶養關係的形成這一要件。

從《繼承法》的立法原意上推論,此處的扶養應是作“撫養、贍養”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司法部就中南司法部請示繼承權三個問題的答覆的意見的覆函》(
1951年06月25日,有效)中就認爲“稱扶養較贍養與撫養爲概括”。

因此,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就存在有繼父母撫養繼子女、繼子女贍養了繼父母、和繼父母撫養了繼子女又繼子女贍養了繼父母的三種情況。三種情況中只要存在一種就應當承認扶養關係成立。

繼父母與繼子女在什麼情況下才算形成了撫養關係,《婚姻法》未作規定,理論上和實踐中也未形成統一的標準,撫養關係判定標準的主要理論觀點有三種:

(一)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

(二)除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外,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爲形成了撫養關係。

(三)認爲只要繼父母與繼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認定他們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係。


  二婚離婚財產繼承權嗎?透過小編在文中的介紹,大家可以瞭解到,如果繼父母離婚,就繼子女有沒有繼承權這一問題,主要看繼父母與繼子女有無形成撫養關係。如果認定形成撫養關係,那麼繼子女就有相應的繼承權,就可以繼承留下的財產,否則就不能繼承留下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