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的收監時限

監外執行的收監時限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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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收監的條件

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監:

1、重新違法犯罪的;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安機關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3、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4、經治療疾病痊癒或者病情基本好轉,刑期未滿的;

5、辦理保外就醫後並不就醫或以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或保外就醫期間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外出的時間不計入執行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