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離婚約定撫養權

沒離婚約定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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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約定撫養權拒不履行被起訴

被告姬某與妻子沈某協議離婚時答應將婚生女兒交由妻子撫養,離婚後卻又反悔,拒將婚生女兒交由沈某,無奈之下沈某將其告上法庭。11月1日,河南省商丘市夏邑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沈某與被告姬某之女姬乙由原告沈某撫養。原告沈某與被告姬某原系夫妻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育一子姬甲,一女姬乙。2014年12月4日,原告沈某與被告姬某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二人婚生女兒姬乙由沈某撫養、兒子姬甲由被告姬某撫養。二人離婚後,被告拒將女兒交給原告沈某,也不讓其探望兩個孩子,原告沈某無奈之下將姬某告上法庭,要求撫養女兒姬乙。另查明,原告沈某與被告姬某離婚後,於2015年2月13日與張勳另行組建家庭,未生育子女。河南省商丘市夏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被告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原、被告女兒姬乙由原告沈某撫養。該離婚協議系原、被告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都應當履行。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