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的舉證責任

刑訊逼供的舉證責任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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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的舉證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證明責任的分配如下:一、人民檢察院負有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達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影單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二、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應當對其控訴承當證明責任。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處於原告的地位,獨立地承擔控訴職能,對自己提出的控訴主張依法應當承擔證明責任。三、在例外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承擔提出證據的責任。例如,對於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負有說明其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財產的來源的責任,如果不能說明來源是合法的,則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論處。四、人民法院不承擔證明責任,但是人民法院負有調查、覈實證據中的疑點的責任。
以上是對刑訊逼供的舉證責任誰來承擔的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