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財產分

協議離婚後財產分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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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能否重新分財產


協議離婚後原則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財產。但對於協議離婚後發現新財產能否要求分割的問題,如果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況,是可以再請求分割財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當事人甚至可以約定一方淨身出戶,不分得一分錢的共同財產。但要是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就不允許這樣了,此時法官對共同財產作出判決,一般都是要堅持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