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處罰標準,安全事故處罰標準

安全事故處罰標準,安全事故處罰標準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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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處罰標準

主要分爲政府主管部分的行政處罰和刑法規定的刑事處罰。 其中行政處罰:主要是針對事故責任企業和責任人的罰款,例如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100萬元到500萬元不等罰款;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500萬元到2021萬元不等罰款。 刑事處罰部分如果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7年有期徒刑。 如果是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