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責任

法院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責任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爲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爲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取保候審保證人責任

您好!關於“法院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責任”的回覆如下:

根據相關法律,對於取保候審保證人責任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七十三條規定:“根據案件事實,認爲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爲限。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