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後檢察院抗訴

刑事上訴後檢察院抗訴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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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刑事抗訴程序

刑事案件抗訴程序一般分爲兩種,一是下抗上審,二是同抗同審。

刑事抗訴包括上訴程序的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就是下抗上審。

而同抗同審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法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