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事處罰的情形

受刑事處罰的情形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什麼罪受刑事處罰

法律規定的是,觸犯刑法,經法院宣判定罪處刑的就屬於受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爲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