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傳播性病案的立案標準有哪些規定

我國的傳播性病案的立案標準有哪些規定
我國的傳播性病案的立案標準有哪些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審查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80條的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應予立案追訴。

1、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的“明知”:

(一)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或者其他醫療機構就醫或者檢查,被診斷爲患有嚴重性病的;

(二)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

(三)透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行爲人是“明知”的。

傳播性病行爲是否實際造成他人患上嚴重性病的後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所稱的“嚴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

其它性病是否認定爲“嚴重性病”,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規定實行性病監測的性病範圍內,依照其危害、特點與梅毒、淋病相當的原則,從嚴掌握。

2、第十二條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認定爲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所指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

第十三條犯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應當依法判處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罰金。

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對犯組織、強迫賣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應當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