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分的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分的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暫緩執行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第108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擔保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與本案無牽連;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不一定就真的會被拘留,就像上述的,如果你對你的審判結果不滿意也是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複議暫緩執行,您也可以向律師尋求法律幫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有疑惑歡迎諮詢本律師網的律師爲大家詳細解答,我們將竭誠爲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