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籌備前債權債務

公司籌備前債權債務
承包前債權債務的問題

承包經營責任制並不改變企業的法律地位。企業承包後,對外簽訂合同的主體並不是由企業變爲企業經營者。因此無論是承包前的債權債務,還是承包後的債權債務,它的承受者都是企業。承包方特別是企業經營者不能借口這些債務是承包以前的,而拒絕接受或承擔責任。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前,即覈定承包基數時,把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考慮進去,並據此合理地確定利潤基數和遞增比例。如果確定承包基數和遞增比例時沒有考慮到承包前的債權債務,那麼在承包過程中,企業應以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身份負責受領或清償。然後,對受領的債權,按其數額加進上繳利潤指標;對清償債務的支出,應從上繳利潤指標中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