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過錯方分財產

婚姻法對過錯方分財產
新婚姻法對過錯方的認定方式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確立了合法的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保障。離婚損害賠償是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的。造成離婚損害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行爲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爲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依據侵權法一般原理,侵權行爲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爲、損害結果、因果關係、主觀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