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與一般侵權的區別有哪些

環境污染侵權與一般侵權的區別有哪些
環境污染侵權與一般侵權的區別有哪些
1、舉證責任不同: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中,原告被害人應當對要件事實(加害行爲、損害結果、侵權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加害人過錯)承擔證實的舉證責任。特殊侵權行爲則反之。
2、歸責原則不同:也就是說只要侵權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權人沒有過錯(如:達標排放),只要兩者可能存在因果關係(由侵權人舉證不存在因果關係才能免責),侵權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