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權益份額轉讓協議

合夥協議權益份額轉讓協議
合夥人權益份額轉讓:相關稅收規定不夠清晰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明確,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爲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然而,159號文沒有對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所得稅徵管作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7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和股份。由此可見,合夥企業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的權益份額也不適用67號公告。未來是否會出臺類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管理辦法”明確此類所得的處理規則尚且不論,但是政策的不完善、不統一導致的不同地區的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不同,企業稅負不一的問題不斷出現已是不爭的事實。


根據《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5號)規定,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納稅年度計徵個人所得稅。因此,自然人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所得計入年度收入總額,實行年終彙算清繳,不適用按次計徵,這可能增加自然人合夥人偷漏稅的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自然人合夥人而言,按照稅法規定個人年所得12萬以上需自行納稅申報,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材料


與企業股權轉讓類似,對於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權益份額的處理,稅務、工商等部門沒有實現制度上的銜接,導致存在偷漏稅的空間,加上自然人合夥人的靈活性,十分不利於稅務機關的稅收徵管,導致國家稅源流失。對於合夥人而言,地方做法的不統一,產生地區間的稅負不公。


本文我們分公司自然人股東股轉轉讓、公司法人股東區全轉讓、合夥人權益份額轉讓三種情況探討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否需要納稅證明的問題。公司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須提交完稅憑證, 公司法人股東股權轉讓變更不需提交完稅證明材料,合夥人權益份額轉讓相關稅收尚不明確需進一步諮詢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