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免責範圍有哪些

行政賠償免責範圍有哪些
行政賠償免責範圍有哪些
行政賠償的免責範圍主要分爲以下四點:
國家行爲,指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與國家重大政治、軍事和安全有關的行爲,如宣戰、媾和、備戰、戰爭動員等國防行爲,建交、斷交、批准、締約參加退出國際條約協定等外交行爲,因公共安全採取緊急衛生、經濟、軍事等措施的行爲,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調整、重要行政區劃變動、調整工資、物價等重大政府經濟行爲。國家行爲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爲,行爲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不予賠償;
②行政立法行爲,行政立法行爲一般被認爲是抽象行政行爲,具有普遍性,不是針對某個具體人,因受損害的,國家不予賠償;
③內部行政行爲,即國家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影響其權利的決定,由於內部行政行爲不能進行合法性審查,只能透過申訴等行政程序獲得救濟,因此不允許提起行政訴訟,造成損害的,國家不予賠償;
④軍事行爲,我國《國家賠償法》認爲,軍事演習、訓練等行爲不屬於違法行爲,不能被提起訴訟,因此不存在國家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