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四個特徵

合同詐騙罪的四個特徵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集資詐騙罪的四個特徵

集資詐騙罪應當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具體爲: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