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下的遺囑

脅迫下的遺囑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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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脅迫老人做出遺囑公證,如何才能撤銷遺囑?

  老人受脅迫做出的遺囑屬於自始無效的情形,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遺囑訂立存在脅迫事由的,可以向做出遺囑的公證處申請撤銷公證。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公證法》第39條、40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當事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複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複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爲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