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還用先行確認嗎

國家賠償還用先行確認嗎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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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國家賠償的原則規定


如何確定賠償的標準,是一個較爲複雜的問題。世界各國大抵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加以確定。總體來看,各國在賠償標準上大致奉行三種不同的原則,即懲罰性原則、補充性原則、撫慰性原則。這三種原則分別代表了三類不同水平的賠償標準:

1、懲罰性原則

懲罰性原則,指賠償標準對侵害方應具有懲罰性,除使侵害方賠償足以彌補受害人所蒙受損害的費用外,還要付出對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應負責任的懲罰性費用。[1]這實際上就是賠償額等於損失額加上懲罰金額,因此這一原則下的賠償額是比較高的。

2、補償性原則

補償性原則,指賠償額能夠彌補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這一原則下的賠償標準等於實際所受損失額。

3、撫慰性原則

撫慰性原則,這一原則認爲國家賠償不可能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濟,國家機關本身的性質和特徵決定國家賠償只宜作象徵性的撫慰,賠償額只能限制在實際所受損失額的範圍之內。所以這一原則下的賠償標準通常低於實際損失額。

由於《國家賠償法》制定之初,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高,財政負擔能力有限,同時,間接損害難以認定、計算,不宜操作,因此國家賠償標準採用的是撫慰性原則。但從目前情況來看,撫慰性原則已經遠遠不能彌補受害者的損失,況且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已大大提高,應該有能力相應地提高賠償標準。從世界範圍賠償制度的發展情況來看,間接損害與精神損害已被許多國家納入賠償範圍,因此我國也應作相應的改革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