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什麼條件纔可以離婚

起訴離婚,什麼條件纔可以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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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條件可以起訴離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夫妻雙方起訴離婚的情形,是需要有以下條件的:其夫妻雙方有結婚證;離婚請求由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提起;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有具體的離婚訴訟請求,比如: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