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執行局副局長

最高法院執行局副局長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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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執行局副局長的職責是什麼?

主要是對 民事案件 的監督和強制執行。比如說:甲和乙打官司,乙輸了,在法院判決生效後,甲對應履行的義務耍賴,那就是對抗法律,乙提出執行申請後執行局就會強制執行。屬於債務的,執行局有權利扣押、變賣乙的財產,以資金交給甲,直至清償完畢。 這就是最高法院執行局副局長職i則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