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非法經營案例

信用卡非法經營案例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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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刷信用卡違犯非法經營罪法律應怎樣處罰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現金:  1、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  3、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達到以上任何一種情形即構成非法經營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爲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