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企業房產土地稅減免政策

虧損企業房產土地稅減免政策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爲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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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的慌地是否繳納土地稅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98]015號)檔案規定:“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爲準;尚未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對企業尚未利用的閒置土地,應出具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或認定書,經企業自行申報可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否則都應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