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犯罪是怎麼樣規定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往是由於家長對子女的婚姻選擇不滿,或強迫子女選擇家長滿意的對象;
也有子女不滿離婚後的父母的再婚選擇的。
這些情況處理好了有利於安定團結,如果情節比較輕,可以透過親友鄰里或者有關單位進行幫助解決,被害人如未要求對干涉人進行懲罰,司法部門就不干預。
只是在被害人認爲說服不能解決問題時,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處理。
如果可能出現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險或其他嚴重後果時,司法機關就要主動進行干預,追究有關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