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司機駕駛存在危險

校車司機駕駛存在危險
校車超員危險駕駛立案標準
超員危險駕駛立案標準: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一)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5人以上的; (二)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10人以上的; (三)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成員7人以上的。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90公里以上;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60公里以上的; (三)透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或者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掉頭、轉彎、下陡坡,以及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30公里以上的; (四)透過傍山險路、連續下坡、連續急彎等事故易發路段,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30公里以上的。 我國《刑法修正案(九)》於2015年11月1日正式開始施行,其中明確將校車超載列入“危險駕駛”行爲,必須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