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遷補償協議印花稅

搬遷補償協議印花稅
印花稅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爲,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爲,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裏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徵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2008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4月24號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率,由現行千分之三調整爲千分之一。


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千分之一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3、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係,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而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爲,暫不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綜上所述,儘管轉讓的公司只是以註冊資本的金錢數額完成了轉讓,但是國家並不看當事人是否因爲轉讓行爲得到了盈利,轉讓肯定會涉及到各種手續的辦理和登記權利的轉移等事項,這些環節的過渡需要國家的幫助也就需要繳納相應的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