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下對於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相同點

諮詢下對於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相同點
諮詢下對於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相同點
1、時空範圍有重合之處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均可存在於着手實行行爲之後犯罪既遂結果發生之前這一時空範圍。根據我國刑法第23條關於犯罪未遂的規定,犯罪未遂只能發生在已經着手實行犯罪以後。犯罪中止,雖然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講,既可以發生在已經着手實行犯罪以後(實行階段和實行後階段),也可以發生在尚未着手實行犯罪以前(預備階段),但實踐中犯罪中止主要還是發生在已經着手實行犯罪以後。那麼,實行階段和實行後階段的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在時空範圍上則完全重合。
2、犯行均未至既遂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客觀上均是在故意犯罪的過程中停頓下來而未將犯罪進行到底,對於結果犯來說是均未造成法定的犯罪結果。即,無論是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雖然都已經在自己主觀犯意支配下(直接故意)開始着手犯罪實行行爲,但最終還是在犯罪既遂之前基於某種原因中途停止,從而未實現着手實行行爲時所追求的犯罪目的和意願。
3、均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均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雖然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均未達到既遂狀態或者沒有造成法定的犯罪結果,但行爲人在其犯罪行爲停止下來之前,主觀上有明確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也已經着手犯罪的實行行爲,並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了威脅或初步的損害,從而使其具備了承擔刑事責任的主客觀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