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說明

離婚財產說明
財產損害說明

財產性損害說明侵權賠償訴訟中,如果法律沒有特別的規定,受害人應當對其遭受的財產性損害的範圍和數額等負舉證責任。“這一方面是出於合理限制責任的需要,另一方面基於補償目的的考慮,那些能夠回覆到損害發生之前狀態的損害必須是以某一可靠的計算方法爲基礎的,用一定的金錢數額折算的損失。”例如,A將B價值10000元的名貴皮衣燒燬,B可以透過提供購買該皮衣的發票等證據來證明皮衣的市場價格三、財產性損害和非財產性損害的區別


1.二者的可賠償性不同


各國法律對於非財產性損害的賠償大都持謹慎態度,即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場合下,受害人才可以主張此類損害的賠償;而財產性損害,一般都可以賠償。


2.二者的計算方式不同


財產性損害一般都有直接的費用支出數據,因而賠償額的計算並不困難;而非財產性損害並不會帶來財產價值的減少,因而其計算缺乏確定的標準,因而一般求助於行爲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受害人痛苦的大小(儘量設身處地地想象)等因素。


3.二者的具體責任方式不盡相同


財產性損害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恢復原狀(狹義)和金錢賠償;非財產性損害的責任方式主要是金錢賠償,還可能是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


法律的制定,不僅僅是爲了約束公民,其制定的基本是保障公民的利於,以及權力。當我們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拿起法律的武器爲自己維權,不僅可以減少犯罪的發生,同時也是爲了建造更加美好的社會,以上關於財產侵權糾紛案由就做簡要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