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徵地補償

山東省政府徵地補償
我老家在山東,諮詢下山東省泰安徵地補償安置標準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徵收工作。 第八條 擬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發佈徵收土地公告。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擬徵收土地的位置、範圍、用途、補償標準等內容。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發佈的徵收土地公告,組織勘測定界,並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用地單位,與村民委員會、承包戶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清點、覈實,填寫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由參與現場調查、清點、覈實的各方共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複覈。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自勘測調查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擬定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二)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數額;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及補償標準、數額; (四)失地人員的具體安置方式; (五)其他補償安置措施。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定的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自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數量、地類、補償標準、安置方式、費用的撥付時間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時間和方式等內容。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作爲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附件。 第十三條 對補償標準有異議,達不成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四條 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或者補償標準裁決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土地徵收方案,連同有關材料,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土地徵收批准檔案後,在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批准徵收土地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土地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三)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山東省泰安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的相關內容有以上的解答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