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破產強制執行如何清償

擔保公司破產強制執行如何清償
擔保公司破產強制執行如何清償
1、擔保公司破產後,人民法院執行程序中止,法院宣告擔保公司破產的,由破產財產按一定的優先順序清償債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