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購買的宅基地

18年前購買的宅基地
宅基地買賣效力

根據我國《物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的指導》規定,我國農村宅基地的買賣是被允許的,但又有諸多的限制條件。具體的買賣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之一,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爲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農村地區的宅基地是不能自由交易的,如果宅基地的使用人放棄宅基地,只能將其轉讓給同村其他村民,而無法將宅基地轉讓給城市戶口居民,隨着我國宅基地政策的調整,未來可能有希望放開宅基地的交易,改革宅基地的買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