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怎麼規定工程轉包法律責任的?

法律是怎麼規定工程轉包法律責任的?
法律是怎麼規定工程轉包法律責任的?
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明確禁止轉包並對轉包的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建築法》對工程轉包的規定
《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轉包的法律處理原則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築法》第67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對工程轉包的規定
國務院頒佈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轉包行爲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
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3條、第16條規定,建築業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僞造、出借、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三、司法解釋對工程轉包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
(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該《解釋》第四條同時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爲無效。
法律對於工程轉包的法律責任也是有着嚴格的規定的。所以在正常的施工過程中,我們也應該遵循法律上面對於工程轉包的相關規定,合法的轉包。積極的促成一個項目的建設及,並且儘早的、有質量的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