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況下能取保候審

哪種情況下能取保候審
哪種情況下能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審:
一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比如涉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的。
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爲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三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是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