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未用於家庭生活妻子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丈夫借款未用於家庭生活妻子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丈夫借款未用於家庭生活妻子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二、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時,有相關明確約定其借款爲個人借款,或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否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債務,須由夫妻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