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債權人免除權律師

東莞債權人免除權律師
我想請問一下東莞債權人免除權律師會做些什麼?
你好,根據你的問題東莞債權人免除權律師一般會怎麼處理,會做些什麼,這個東西又是什麼意思?“”,給您以下回答: 1.債權人蔘與公司治理的意義。首先,債權人蔘與公司治理有利於公司內部制衡的實現,有利於對經營者形成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有利於降低“代理成本”。國有股“一股獨大”,中小股東勢單力薄,加之“搭梗車”的思想存在,使得他們無法與大股東抗衡,這樣就有必要引入債權人蔘與公司治理。債權人由於投入了專用性資產,並分擔了公司剩餘風險,因而有足夠的動力去行使監督權利。此外,債權人蔘與公司監督,也有利於抑制“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進而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其次,債權人蔘與公司治理有利於保護其合法權益,激勵他們爲公司長遠績效的提高而努力。由於債權人在公司中常處於“外部人”地位,他們的利益往往受到大股東和經理人的侵犯,這顯然不利於公司的長遠發展。因此在公司治理中應充分考慮債權人的利益,減少他們面臨的實際風險,鼓勵其進行專用性資產的投資,這對公司而言是極爲必要的。   2.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幾點建議。首先,債權人應有自我保護意識。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不但要從外部給予支援,更重要的是要使債權人樹立起自我保護的意識,主動參與公司的治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從法律上保障債權人利益。我國現行法律涉及債權人蔘與公司治理的內容極少,《公司法》只對保護債權人利益作出一般性規定,對於其具體如何參與公司治理沒有任何說明。筆者認爲,應在法律條款中給以具體說明,比如讓主要債權人進入董事會,設立債權人董事等。然後,債權人對公司經營活動應享有知情權,對可能損害其利益的董事會決議可享有表決權,這樣可以使債權人從“外部人”地位轉爲“內部人”地位,變被動參與爲主動監督,透過與股東、經營者進行有效的溝通和共同決策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利益,推動公司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