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行政訴訟案由

工傷保險待遇行政訴訟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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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將案由分爲三大類,即:作爲類、不作爲類及行政賠償類。每一類的案由結構分別爲: (一)作爲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爲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爲:行政管理範圍 + 具體行政行爲種類。具體對管理範圍而言,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爲原則;對具體行政行爲而言,以種類的形式出現,而不出現其具體表現形式。 (二)不作爲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爲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爲:訴 + 行政主體類別 + 不履行特定職責或義務。 (三)行政賠償類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賠償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爲: 1、一併提起行政賠償的,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爲案件案由後面加“及行政賠償”即可; 2、單獨提起行政賠償的,案由結構爲:行政管理範圍 + 行政賠償。